关于规范开展血气分析检验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
为保证医疗质量及安全,现对血气分析检验做相应规定,请各科室认真执行。
1、对于配有血气分析仪(便携式)的科室:麻醉科、急诊科、普内科、妇产科、心脏儿科、特诊手术室负责本科内血气分析检验。
2、对于配有血气分析仪(台式机)的科室:神经科ICU、神经外科ICU、心脏外科ICU、心内六科(CCU)、新生儿科、MICU、普外重症一科,在医学检验科未正式开展血气分析检验前,暂时负责接受相应科室的血气分析检验范围如下:
(1)神经科的血气分析标本由神经科ICU负责;
(2)神经外科的血气分析标本由神经外科ICU负责;
(3)⑧号楼病区、心脏外科及小儿心脏外科的血气分析标本由心脏外科ICU负责;
(4)心内一、二、三、五、六科的血气分析标本由心内六科(CCU)负责;
(5)①号楼和③号楼(除血液科二区和肾内科三区之外)病区血气分析标本由新生儿科负责(注:在神经科ICU搬入①号楼后,①号楼和③号楼的血气分析标本改由神经科ICU负责);
(6)⑥号楼病区以及③号楼的血液科二区和肾内科三区血气分析标本由MICU负责;
(7)其他病区的血气分析标本由普外重症一科负责。
3、对于急诊、特诊及抢救患者的血气分析标本,负责血气分析检验的科室或病区,务必要及时处理并提供血气分析结果。
4、为保证血气分析结果的准确性,请各送检科室一定要根据相关要求按时按质按量的送血样标本到相关科室。
特此通知
医务处医务科
2014年8月1日